分界标志:
在行政区的分界处可设置分界标志。
分界标志应设在行政区的分界处,版面可与行车方向平行,并可标识相邻两区名称。
当分界标志用于快速路时,应采用绿底、白图形、百边边框、绿色衬边。
地点识别标志:
在飞机场、火车站、轮渡码头等重要地点、场所的附近,宜设置地点识别标志。地点识别标志中的图形,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:总则》GB 5768.1规定的图形选用。
地点识别标志应在道路经过标识地点的出入口处设置,版面应面对来车方向。
除在标识地点处设置地点识别标志之外,宜在周边1~3个交叉口增设地点识别标志,并应配合设置方向或距离辅助标志。
地点识别标志可套用于路径指引标志中。
地点识别标志可采用文字版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