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列情况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;
1.城市快速路主路出入口匝道,立交转向匝道起点处,快速路入口加速车道后的适当位置较长的桥梁、隧道入口处
2.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、养老院等行人较多的路段,因车速较快,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较高时
3.急弯、陡坡、连续下坡等道路指示指标低于规范规定极限值的路段,路面损坏、积水等路况较差或险要路段
4.其他因交通管理或环境要求,对车辆行驶最高速度需要进行控制的路段
在限制速度路段的终点,应设置解除限速标志或新限制速度之标志。
根据需要,下列情况可设置可变更限速标志。
1.受横风、雾等天气变化影响较大的路段。
2.超载超限检测站预检后需要进行车辆引导时。
3.学校上学、放学等时段性要求限速时。
4.为减缓交通拥堵,采用速度自适应控制调整手段时。
限制速度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
1.应设置在需要限制车辆行驶速度路段的起点处
2.应根据道路交通条件的变化,在限制速度变化值的起点处分别设置
3.在经过交叉口或其他需要提醒驾驶者的地方,可重复设置。